扬州危险品运输|危险品公司事故处理制度条例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切实做好本企业内部货运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车队的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3.职责
3.1车队负责人对于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3.2车队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工作。安全培训员和调度员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凡发生重大以上行车事故,车队负责人必须率领公司相关的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由车队调度或安全培训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3.3车队调度和综合管理部保留相关书面记录;
4.工作程序
4.1行车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货运行车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调度报告情况,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汇报相关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车辆车牌号、所属单位、双方车辆载货名称、人员、车辆货物初步受损情况和其他应报告的内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报告。
4.1.1事故报告:
a)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应按《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向值班调度报告。
b)保护现场、寻找证人、搜集证物;驾驶员配合向公安部门或公司说明事故现场情况。
c)调度接到驾驶员报告的情况后,应立即书面纪录情况《行车事故登记表》和《行车事故汇总目录》
4.2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害的情况,在采取相应现场保护措施后,应迅速将伤员送就近医院抢救;在道路情况复杂或交通拥挤的路段,应迅速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注意按集记录有关现场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快速撤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对于双方事故责任明确或因一方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应按上海市交警部门有关“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执行。
对于装载化学危险品车辆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并造成危险货物包装损坏、外泄的,应及时告诫现场围观群运离危险物,及时向防火部门报告,并根据安全卡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清除。(详情参照应急预案)
4.3事故的调查
4.3.1发生行车事故后,有关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交警部门的询问,如实接受调查,并按规定作出书面事故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当实事求是报告事故发生经过,不得瞒报或故意避重就轻,作歪曲事实虚假的陈述。
4.3.2本企业所属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受车队调度和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事故的调查。企业有关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制作事故调查书面笔录,有关人员应在书面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车事故登记表》
4.4事故的处理
4.4.1企业有关肇事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应在交警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接受事故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尊重主管处理部门和对方的前提下据理力争。对交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事故重新责任认定。对事故重新认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2本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按“路权”、“先行权”、“有否违章行为”为原则,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基础下,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3调度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隐患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a)轻微违章作口头警告责成当事人(部门)立即改正。
b)违章行为或隐患较严重,下发《驾驶员行车事故处理意见书》限时整改。对拒不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c)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四不放过”教育(即:驾驶员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使周围驾驶员受教育不放过,不找出整改措施不放过,领导没寻找出教育责任不放过)《“四不放过”教育记录》—详见教育培训条例。